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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遺產稅計算方式
遺產價值之計算: | ||
房屋價值: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可查閱房屋稅單上之評定現值) 土地價值: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可查閱地價稅單上之公告現值) 銀行存款:以存款餘額計算。 現金:以現金實際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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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及可扣除金額:(103年以後死亡適用) | ||
1.免稅額:1200萬.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2.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 3.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 4.配偶扣除額:493萬 5.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 0萬,其有未滿20歲者,每年加扣50萬至屆滿20歲. 6.父母扣除額:123萬 7.重度身心障礙或金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 8.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 其有未滿20歲者, 每年加扣50萬至屆滿20歲. 9.喪葬費扣除額:123萬 10、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 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 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 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11、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12、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1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14、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5、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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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淨額計算: | ||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數)-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 | ||
遺產稅之計算: | ||
遺產稅=遺產淨額〈萬元〉*稅率10 % | ||
屬銀行貸款負債可主張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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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