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何?

(一)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適用 2‰稅率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