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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或繼承的房屋作自用住宅,不知要在9月22日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補救辦法?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繼承土地之所有權人於查註財產稅有無欠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土地在9月22日以前已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補送戶籍及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當期即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