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家用房屋稅率為何?

  1. 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為1.2%。
  2. 其他住家用

    (1)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為1.5%。

    (2) 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為1.5%。

    (3)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為1.5%。

    (4)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為1.5%。

    (5) 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為2.4%。

    (6)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均按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