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1月3日公布修正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何時開始施行?

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本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並於次年5月份開徵,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以府法綜字第10333647300號令公布,追溯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適用於104年5月份開徵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