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如何繳納贈與稅?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贈與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內,向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如果贈與人確有困難無法如期繳清稅款時,可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時候,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贈與稅時,贈與人每期所繳納的金額除了贈與稅本稅外,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如果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