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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未成年人購買財產,如何提供資料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免課徵贈與稅?
這個問題可以從「付款流程」以及「資金來源」2方面來說明:
1.實際付款情形,檢附雙方透過金融機構存款、提款的存摺影本,或者是銀行支票、收據等證明文件,「付款流程」較具客觀性,比較容易被稽徵機關採信。
2.「資金來源」如果能證明是屬於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將不會被課徵贈與稅,可以用下面3個例子來說明:
(1)如果未成年人主張付款來源是接受別人贈與而來的話,應該要檢附原來贈與稅核定資料(例如贈與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以及一直到購買財產時資金仍然是未成年人所有的證明,如果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已經有轉出或變現運用的話,有關運用過程的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出來佐證。
(2)付款來源如果是因為繼承而來,要檢附死亡人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影本,來證明該未成年人確實是繼承人之一,以及他繼承取得財產的範圍。如果繼承的財產經過變現運用後才作為付款的來源,有關運用過程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
(3)未成年人如果主張付款來源是來自於他的工作所得,或者是原有、特有財產所產生的利息或收入,便必須檢附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者是所得扣繳憑單影本來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