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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標到一間法拍屋,筆錄為借用中不點交。借用人於拍定人拜訪時,始終不開門,亦不作任何回應。請問如何打贏此場官司?現住人(借用人)並於法院和解完成後,又拒不搬遷,又聲請訴狀,說其體弱多病,兒子在大陸,是否能延緩搬家,問取後應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法第77條之1規定,法院應查明查封物之使用現況,依81條應公告房屋之使用現況,執行人員可命債權人查報查封物之使用現況,及命自治機關即警察局查明占有之情形,此部分係執行人員失職,債權人可依第12條聲明異議或向司法機關政風室檢舉或向監察院檢舉,若以拍定,可由第三人陪同向借用人請求返還房屋(或拍照存證),借用人五日內不搬遷,並向警察局提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告訴,警方自可查出借用人之姓名,買受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借用人返還房屋(因原債務人將房屋出借,借用人沒有民法第425條第1項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買受人可以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可以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該住戶設籍人之姓名及年籍,得知借用人之姓名即可依法起訴(因為起訴一定要記載被告的姓名)。在法院和解後,該和解筆錄可為強制執行名義,得標人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將該借用人排除占用,如有生病等情況,通知縣市社會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