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不定期租約的老房舍,如收回重建是否可行?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1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於他人時。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4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所以房屋老舊,出租人得以申請重建築收回房屋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