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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聲請或聲明異議,得於執行程終結前,請問執行終結前所指為何?
一般人對於執行程序終結都會認為將標的物點交及將價金分配給債權人,實則要看執行的過程,例如第三人主張其所有財產被查封(查封錯誤),第三人應在拍定以前聲明異議,如果拍定以後(動產在拍定就交付,不動產拍定後繳足價金即移轉所有權,拍定人取得所有權登記),只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向法院對拍定人提出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例如法院拍賣時認定第三人占有不點交,債權人在拍賣之前應提出異議,拍定以後就不是異議可以處理(法院在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可先行裁定,並等到裁定確定後再執行,而且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很少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