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台北地院拍賣大安區忠孝東路房屋,底價1000萬元,陳先生拿錯標單,出價2000萬元,因為其標單只記載標土地及房屋,沒有記載土地及房屋之坐落,請問法官會判其得標嗎?

陳先生只記載土地及房屋之標價,沒有記載土地及房屋的坐落,所以買賣並沒有發生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陳先生以意思表示不一致請求發還400萬元之押標金,經執行法院駁回,高院維持執行法院判決,執行法院通知彭先生追繳不足額之10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