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出租時為農地,且使用已久,但拍賣時已改為建地,請問可否終止租約?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耕地租約之終止)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