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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板橋地院拍賣板橋市文化路的房屋一間,拍賣時筆錄註明點交,拍定後,債務人以該房屋為某公司承租,其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於人與公司為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執行法院認為某公司合法承租,改為不點交,請問吳先生如何主張退回所繳的1000多萬元?
執行人員依債權人查報記載點交,拍定後,執行法院改為不點交,點交與不點交價格差很多,吳先生原先要買的是有點交的房子,執行法院改為不點交,吳先生當然不買了(拍賣條件不同,價格顯然不同),吳先生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遭駁回,吳先生只好主張依民法第153條買賣意思表示不一致,請求發還所繳1000多萬元投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