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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士林地院拍賣位於台北市士東路之房屋及土地,由於該房地係債務人及其七個兄弟姊妹所共同繼承,依繼承人內部的應繼承各分為八分之一,但因未為遺產分割協議及請求分割,所以記載為公同共有,一位標買者,認為係拍賣房屋所有權全部,以底標價1600萬元標買,事後得知不是所有權全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為公同共有一分之一),問拍定人如何取回這筆投標金?
法院僅拍賣共有人公同共有的一分之一(實際上債權人的產權是八分之一),法院當然無法發所有權全部之移轉證書發給得標人,所以該得標人聲請發還所繳之320萬元之押標金,經執行法院駁回,高院以標買人係向執行法院標買所有權全部,而法院只拍賣公同共有一分之一,所以依民法第153條規定,雙方買賣意思表示不一致,買賣不成立,執行法院應予發還該3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