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標得法拍屋在點交履勘時,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說對方的未保存建物不是債務人蓋的,是第三人出錢蓋的,法院準第三人提供擔保,把銀行和得標人列為被告,後續要怎麼處理?

此情形較特殊,不是點交有變化,而是拍賣範圍有問題,當初拍賣未保存建物時,銀行依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未保存建物合併拍賣,目前有第三人主張未保存建物所有權,要求不在拍賣範圍。
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因為在拍賣時,增建部份不合在一起拍賣,點交後,原屋主跑到增建處住,會降低大家來買的意願,銀行抵押貸款回收就困難了。這一條法律,就是在保護銀行貸款出去後,萬一屋主另行在土地上加蓋增建物,銀行有併付拍賣權利,可要求法院將增建份合併拍賣。當然增建部份拍賣款,銀行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由於此案已得標,且已在點交階段,所以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如果對方真的提供擔保,那雙方將進入訟訴程序,由民事庭進行審判。在法拍市場上,這種官司對方勝訴機會微乎其微,只是拖時間而已;除了有爭議未保存部份暫時不能點交,您可要求民事執行處繼續點交程序。只要可點交部份先完成,加上官司的部份,對方舉證不是那麼簡單,說不定很快就會與您妥協。萬一對方勝訴,未保存部份不在拍賣範圍,法院會將未保存建物標價退還給您;屆時您再與對方打拆屋還地官司,贏的機會仍然很大。除了法院程序進行外,您要不斷找人與對方協調,曉以利害關係,提醒對方,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提供擔保的款項,到時我們是可以要求損壞賠償的。
萬一拍賣底價低於第一順位債權額,除非聲請拍賣的債權人表明願負擔執行費用,否則法院會以拍賣無實益的理由,撤回拍賣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