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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標得房屋,該屋為拍賣持分,而屋內為共有人居住,且為不點交,應如何處理?
拍賣共有物應有部分(即持分)時,若共有人已約定分管,執行法院應將債務人占有部分,按占有現狀點交拍定人,這是目前實務處理方式,換言之該共有物只要不是債務人占有,即無從點交,此時只有兩條途徑可走:
如債務人曾與地共有人有分管協定,則可請求其地共有人按分管協定交出拍定人
應取得分管之共有物。如業已分管由地共有人全部占有,或未約定分管,則可以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隨時請求分割,以劃清權利歸屬,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