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承租人稱,租金已一次全部交給原屋主,因此要住到租期屆滿,而且不再付租金給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在租賃關係中所預付之租金,得以對抗受讓人(即拍定人),為實務上向來肯定之見解,而一般消費借貸的以息抵租,因債之關係僅發生於債務人與承租人間,故除民法第三百條債務承擔之情形外,原約定對第三人(即拍定人)並非繼續有效,此時拍定人應確實查證,並嚴格分辨究係,租金預付,或消費借貸的以息抵租,而異其處理。
如非一情形,應注意有無合法權源,如〔租賃權〕(事實上租賃關係),(使用權),(地上權)等等,當然最好的方式就是能向基地所有人洽購土地所有權,或在基地出賣時依土地法一百零四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權,否則若無任何權源,除非屬集合式住宅或大型公寓外,難免被地主主張拆屋還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