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標得房屋,拍賣房屋註明,該屋一部份侵佔在別人土地上,應如何處理?

此情形應以越界建築來處理,換言之,應以原始建築的土地所有人建屋時為準,即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意旨不外為:

1.原來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當時,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
2.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不純以公告價為準),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至於越界建築之土地為國有地,則應視具體情形(民國五十七年以前占有)辦理承租及承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