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法院查封,筆錄內容為: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況不明,債權人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惟使用現況與陳報不符無法點交,得撤銷拍定。如果債務人是將屋子出租給第三人,標到房子致使無法點交,是不是就可跟法院要求退回保證金 ? 那房子是不是就要重新拍賣一次?

拍定後點交狀況與拍賣條件不符合時,基於拍定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除非拍定人願承受不點交,否則拍定人可聲請撤銷拍賣,請求法院退回投標價金,則房子就要重新公告拍賣條件,另訂時日投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