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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標得房屋,該屋有第三人租用中,租用人稱租屋時押金數拾萬元,今債務人行蹤不明,請求支付,否則拒不搬遷,應如何處理?
依民法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惟押租金契約,係屬要物契約,為租賃契約之從契約,是以除非債務人曾轉交押租金予拍定人,否則拍定人並不用承受該押租金契約,即依法不負返還之責,何況押租金之返還與租賃物之遷讓,亦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衡,故拍定人可依法逕行請求承租人搬遷。
(68)標得房屋,該屋有第三人租用中,租用人稱租屋時押金數拾萬元,今債務人行蹤不明,請求支付,否則拒不搬遷,應如何處理?
依民法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惟押租金契約,係屬要物契約,為租賃契約之從契約,是以除非債務人曾轉交押租金予拍定人,否則拍定人並不用承受該押租金契約,即依法不負返還之責,何況押租金之返還與租賃物之遷讓,亦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衡,故拍定人可依法逕行請求承租人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