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標得之房屋係公寓頂樓,而在屋頂上有屋主搭蓋之違章建築,不在拍賣範圍之內,如屋主因而要搬遷至違建之內,應如何處理?

如該頂樓違建無獨立出入口而欠缺獨立性,依據民法第68條規定僅能算是幫助主物效用之從物,而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主,從物同屬債務人所有時)所以拍定人可以聲請法院點交,至於非從物性質的頂樓加蓋,既然沒有拍賣範圍內又非從物,則拍定人尚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聲請點交,只能視頂樓違建程序是否構成行政取締對象之違建而聲請行政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