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標得之房屋,如果第三人租用,租約尚未到期,但已排除租賃關係,應如何處埋?

拍賣房屋於查封前但於設定抵押權後而有租賃關係,執行法院在影響抵押權受償程度,可依職權或聲請除去租賃權(詳見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第56項二),惟租賃權雖經除去,但第三人即承租人如確係於查封前強佔拍賣房屋,則執行法院仍不得予以點交,但拍定人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即可請求該第三人,返還無權佔有之承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