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通常會變為(法拍屋)的原因?

1.房貸未繳-經銀行催收達三個月不繳交房貸,且經法院公告且公文公示送  達並於中央日報公告達14天以上。
2.信用卡、現金卡未繳-經銀行第一次存證信函公示送達且法院寄送〔支付命令〕確定,銀行始進行不動產及動產〔假扣押〕進行查封。
3.本票裁定-簽于第三人、錢莊、銀行,如未於期限還款並於法院裁定,始可申請假扣押查封不動產及動產。
4.民事判決-經民事法庭判決確定需理賠時可持民事判決確定書申請假扣押進行查封不動產及動產。
5.欠繳管理費-經大樓管委會行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欠繳管理費長達3個月以上之住戶,可申請該住戶之不動產進行假扣押查封拍賣。
6.做人頭保-即民間所謂的〔保證人〕,因做他人的〔連帶保證人〕導致於自己需負責他人的債務,而使的自己的不動產被查封拍賣。
7.欠稅金-包含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及其他稅金,將拍賣不動產之所得用予清償所欠稅費。
上述情形只要債權人取得法院之〔執行名義〕即可對債務人進行查封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