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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被繼承人的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是指何種情形?
這個問題是指下面3種情形:
1.債務人已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是依照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於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並且取得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2.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跟債務人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者調解,以致於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收回,並經取得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並且無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的情事,經由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3.其他原因以致於債權或其他請求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取得證明文件,並且經由稽徵機關查明屬實。